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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補字第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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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79號 原 告 黃永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光淳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 0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9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 書狀及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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