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補字第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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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鈞麒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42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