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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7

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89年度桃小字第6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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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小字第六八五號   原   告 永謙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甲○○○○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己○○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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