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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10

損害賠償

TYEV 89年度桃小字第6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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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桃小字第六九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玖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日上午八時許,在桃園縣龜山鄉○○村○○○街 九號,竊取原告所有之郵局提款卡一張,並自八十八年七月三日上午十一時許起,持 該提款卡先後至萬通銀行、安泰銀行、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及台灣省合 作金庫等金融機構,將該卡插入上開機構之自動提款機內並輸入密碼,使上開金融機 構之自動提款機辨識系統陷於錯誤,誤認被告為真正持卡人,而交付原告所有之存款 新台幣(下同)九萬二千五百元,致原告因而受有上開損害。為此,本於民法侵權行 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九萬二千五百元。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一0號刑事判決書一份為 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若美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明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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