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0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89年度桃小字第7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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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小字第七О四號
原 告 乙○○○○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武瀛
訴訟代理人 余鐘界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清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