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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20

返還權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89年度桃簡字第10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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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О六五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返還權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裁定 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業於同月二十三日送達該上 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敏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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