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30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89年度桃簡字第117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一七七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 一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 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