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30
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89年度桃簡字第122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二二九號
上 訴 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陸
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捌萬
叁仟伍佰元,折合銀元玖萬肆仟伍佰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肆佰壹拾柒點伍
元,折合新台幣肆仟貳佰伍拾貳元伍角,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