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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30

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89年度桃簡字第12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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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二二九號   上 訴 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陸 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捌萬 叁仟伍佰元,折合銀元玖萬肆仟伍佰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肆佰壹拾柒點伍 元,折合新台幣肆仟貳佰伍拾貳元伍角,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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