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9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89年度桃簡字第13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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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三五О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二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