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2/07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89年度桃簡字第149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四九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華南商業銀行南崁分行,發票日各為民國八 十九年四月十一日、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票號依序為HB0000000、00 00000號,票載金額新臺幣分別為四十萬元及三十五萬元之支票二紙。詎遵 期於提示竟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為證,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自八十九年五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 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