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2/26
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89年度桃簡字第23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二三七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武川律師
甲○○
壬○○
被 告 己○○
丙○○
丁○○
庚○○
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戊○○律師
複 代理 人 癸○○
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三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