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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2/26

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89年度桃簡字第2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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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二三七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武川律師         甲○○         壬○○   被   告 己○○         丙○○         丁○○         庚○○         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戊○○律師   複 代理 人 癸○○ 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三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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