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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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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90年度桃小字第1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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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桃小字第一О六號   原   告 新人類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丙○○即楊敏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零及如附表所示息、違約金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訴訟標的:請求返還借款。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年至九十年間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貸借「高 中以上學生助學貸款」共 筆計零,約定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 服完常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每筆分二期,每滿六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倘 不依期償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並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詎被告於九十年 月間畢業後,並未依約償還借款,並已 逾 月以上,按約定已喪失分期償還之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給付尚欠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提出借據  為證,其主 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所欠借款及約定利息、違 約金,於法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石有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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