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8

給付會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90年度桃補字第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一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肆萬元,折合銀元壹拾肆萬陸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 仟肆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肆仟肆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