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8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90年度桃補字第1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一О號   原   告 乙○○○○翔實業社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華服飾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柒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貳仟壹佰柒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貳仟壹佰叁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劉佩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