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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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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90年度桃補字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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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一二號   原   告 中衛發展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士智 一、原告因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捌萬貳仟肆佰貳拾貳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貳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      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捌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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