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20
給付工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90年度桃補字第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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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三一號
原 告 今大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瑄
一、原告因給付工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達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肆萬零柒佰參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參仟肆佰零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參仟參佰陸拾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石有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