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23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91年度桃小字第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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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二四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永興
訴訟代理人 譚義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孫惠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溫煥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