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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23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TYEV 91年度桃小字第6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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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六五一號   原   告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伍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陸仟玖佰捌拾元自 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肆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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