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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23

返還借款

TYEV 91年度桃小字第6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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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六五六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黃文進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叄萬玖仟伍佰零貳元,及其中叄萬捌仟貳拾叄元自九十一年三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叄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本件為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事件,被告已受本院於調解期日五日 前之合法通知,且無正當理由未於調解期日到場,原告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十二規定即為訴訟之辯論,本院並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之判決 。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借 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下同)三十萬元為限度,由被告所開設帳戶內循環使用。 詎被告未依約償還,而按契約第六條約定,被告應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應繳付 三千二百元,詎竟未依約給付,現尚欠債權本金三萬八千八百二十三元,及已發 生之自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九十一年三月四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 二五計算之利息,合計六百七十九元;另被告尚須給付自九十一年三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依契約書第七條規定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為此而請求 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以供本院審酌。 三、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記錄一覽表影本各一份 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曾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三萬九千五百零二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孫惠琳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 溫煥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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