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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25

返還車輛等

TYEV 91年度桃小字第6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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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六六О號   原   告 志祥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牌照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將一二八—LQ號之營業小客車牌照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捌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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