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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25

給付租金

TYEV 91年度桃小字第6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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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六六一號   原   告 青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壹佰元及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玖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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