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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30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TYEV 91年度桃小字第6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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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六七一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肆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捌仟柒佰參拾柒元自 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玖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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