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30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91年度桃小字第6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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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六七七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