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30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TYEV 91年度桃小字第67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六七八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沈玉真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利息總額之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零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