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27
(無案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91年度桃小字第6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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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六八О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台北監獄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交付送達費郵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二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十四元及
三十四元郵票十張。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邱育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