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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27

(無案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91年度桃小字第6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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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六八О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台北監獄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交付送達費郵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二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十四元及 三十四元郵票十張。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邱育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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