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30
給付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91年度桃簡字第10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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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一О五О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徐澎生律師
被 告 丁○○○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四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