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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3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91年度桃簡字第12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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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一二二二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蘇國興   被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附 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孫惠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溫煥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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