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3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91年度桃補字第48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四八О號   原   告 甲○○○○塑膠   送達代收人 呂惠靜 一、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五十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五千零一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四千九百五十六元    。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