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0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91年度桃補字第4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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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四八五號
原 告 甲○○○○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炎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萬參仟柒佰肆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貳萬肆仟零參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貳萬參仟玖佰玖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