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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0

給付補償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91年度桃補字第49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
  • 被告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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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四九五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   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補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貳萬玖仟伍佰零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參仟貳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參仟貳佰伍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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