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0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91年度桃補字第4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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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四九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
點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