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5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91年度桃補字第52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五二五號
原 告 甲○○○○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江
送達代收人 呂玲如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達搬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十五萬九千六百八十二元,應繳裁判
費一千五百九十九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一千五
百五十四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