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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20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91年度桃補字第5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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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五三五號   原   告 聿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安   送達代收人 溫秀玉 右原告與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貳佰柒拾伍元,折合銀元肆萬 零肆佰貳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佰零肆元,折合新台幣壹仟參佰參拾捌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 ,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燕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姜國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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