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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25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91年度桃補字第5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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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五六九號   原   告 微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聖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十六萬三千八百元,應繳裁判費一千    六百三十八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一千五百九十    三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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