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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25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91年度桃補字第5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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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五七四號   原   告 乙○○○○安農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拾參萬柒仟伍佰參拾元,折合銀元肆萬伍仟捌佰肆拾參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佰零肆元,折合新台幣壹仟伍佰拾貳元,茲扣除支付命令   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後,尚餘新台幣壹仟肆佰陸拾柒元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麗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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