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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年度易字第14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姝含(原名:林詩庭) 選任辯護人 湯光民律師(法扶律師) 陳亭方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1 10年度易字第148號第一審判決(交付審判案號:109年度聲判字 第2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姝含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姝含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月3日以110年度易字第148號判決判處罪刑,並已合 法送達被告在案,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被告不服該判 決而於113年1月5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刑事上訴聲明狀僅 稱提起上訴,另狀補提理由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且上訴期間屆滿後逾20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法 自有未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規定,裁定命 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 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陳靚蓉                    法 官 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虹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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