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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3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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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32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國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 6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孫國城於民國111年9月15日12時35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雲林縣斗六市興北 街往愛國街方向行駛,駛至興北街17號旁時,本應注意車前狀 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朗,日間自 然光線充足,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無障礙物,又 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前方行人即告訴人林余禪而 貿然前行,因而車輪輾壓到告訴人之右足,致告訴人受有右 足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 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 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 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經調解成立, 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13年度司刑移調字第68號 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簡伶潔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告訴 人或被害人不服本判決,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及上訴期 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切勿逕送上級 法院」。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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