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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2

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4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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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43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啓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 9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啓論於民國111年11月1日8時12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公務大貨車(資源回收車), 沿雲林縣土庫鎮新生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於行經雲林縣土 庫鎮東平里北馬光橋旁北端路口時,本應注意車輛行至交岔 路口,其行進或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指示,且閃光黃燈表示 「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而依當 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 、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於行 經上開閃光黃燈號誌交岔路口未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 通過,適有告訴人黃紫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沿產業道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時,疏未注意行經閃光紅 燈號誌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即逕行 行駛,二車遂發生碰撞,告訴人黃紫婕因而人車倒地,並受 有頭部外傷併暈眩及頭痛、頸部疼痛、胸壁挫傷併右側第一 肋骨骨折、雙側肺損傷及少量氣胸、四肢多處挫擦傷及瘀青 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 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 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業已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 回其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 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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