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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4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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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45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智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 2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智益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7時37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雲林縣斗六市成 功路701巷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於行經雲林縣○○市○○路000巷 00號前時,本應注意汽車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 ,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 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 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於行經成功路701巷與重光路200巷 口之無號誌交岔路口時未減速慢行而貿然穿越該路口,適告 訴人蔡麗滿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重光路 200巷由南往北方向直行時,疏未注意行至無號誌之交岔路 口,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亦逕行穿越該路口,被告 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左後車身處因而與告訴人騎乘機車之車頭 發生撞擊,致告訴人人車倒地,而受有右側遠端橈骨粉碎性 骨折、左側第二手掌骨粉碎性骨折、右側第一腳掌骨粉碎性 骨折併附蹠關節受傷術後、左側第四腳掌骨粉碎性骨折等傷 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 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 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 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經調解成立, 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雲林縣斗六市調解委員會113年 民調字第46號調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憑(本 院卷第27、29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簡伶潔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告訴 人或被害人不服本判決,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及上訴期 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切勿逕送上級 法院」。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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