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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5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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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51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均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 65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均峯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12時21分 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雲林縣虎尾鎮延平里 穎川防汛道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至該路穎川堤防3+800 處,欲超越前方由劉建成騎乘之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時,本應注意車輛行經劃有行車分向線路段時,應注意車 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而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 形,竟疏未注意,即貿然自劉建成騎乘之機車左側超車,詎 未保持安全車距,遂不慎擦撞劉建成騎乘之機車,致劉建成 倒地因此受有左肘、左手及左膝肢多處挫擦傷等傷害,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 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告訴人劉建成已與被告達成調解,並經告訴人撤 回對被告之刑事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 1件附卷可查。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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