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51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51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巧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 4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巧庭無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其於民 國112年2月17日上午11時5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用小客貨車,沿雲林縣斗六市育英北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駛 ,途經該路段與民生路口前,明知汽車行駛時,行經閃光黃 燈號誌交岔路口,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並隨 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於注意,適有告訴人姜美麟騎乘醫療用電動車自民生 路口由西往東方向行駛,欲左轉文化路口,兩車不慎擦撞, 致告訴人受有左側股骨轉子下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284條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 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意旨認係觸犯刑 法第284條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 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 狀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提起公訴,檢察官廖易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基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