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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2

違反醫療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六簡字第2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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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六簡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英男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2年度偵字第74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英男犯以強暴方式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以強暴方式妨害醫 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爰審酌被告未控制自己情緒,於告 訴人黃昭盛執行醫療業務時,作勢揮拳攻擊被害人黃昭盛及 告訴人陳雲昶,使醫事人員遭受安全威脅,不僅妨害醫療業 務之執行,更損害醫病關係及其他就醫病人及家屬權益,所 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 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暨其於警詢時自教育程度為國中 畢業、職業為環保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醫療 法第106條第3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醫療法第106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 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 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 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 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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