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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原訴字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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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子誠 陳怡如 選任辯護人 李易哲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葉仁傑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3439號、第3700號、第3851號),被告等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葉子誠犯附表一編號1至10、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罪,分別處 各該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犯罪所得新台幣七千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陳怡如犯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分別處各該編號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犯罪所得新台幣五千元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仁傑犯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分別處各該編號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犯罪所得新台幣七千元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葉子誠、陳怡如、葉仁傑於民國111年11月間透過Telegram參 與暱稱「麥安呢」、「小當家」、「頭頭」等真實身分不詳 之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擔任取款工作(渠等涉犯 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均已經另案起訴)。葉仁傑為取簿手以 及提款車手,陳怡如負責收水、收取葉仁傑提領之贓款後上 繳葉子誠,葉子誠則為收水頭及兼任提款車手,分別為下列 行為: ㈠葉子誠、陳怡如、葉仁傑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 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時間 ,以各該編號所示詐欺方式,向各該編號所示被害人施用詐 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各該編號所示金額至人 頭帳戶內。另由葉仁傑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於Telegram指示, 於收取人頭帳戶之金融卡後,持前開人頭帳戶金融卡、密碼 ,於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各該編號所示 金額,再依指示至特定地點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給在該處等 候之陳怡如,再由陳怡如輾轉交付給葉子誠,並由葉子誠再 依「小當家」指示,將款項放置於指定地點供不詳成員取走 ,以此輾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之 去向。 ㈡葉子誠、「阿虎」以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 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時間,以各該 編號所示方法,對各該編號所示被害人行騙後,致其等均陷 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款至各該編號所示人頭帳戶內。葉 子誠再依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Telegram指示,由「阿虎」駕 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葉子誠,於附表二編號1至4 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各該編號金額,提領款項均交由「阿 虎」收受,以此輾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該犯 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林艷廷、陳曲蓁、吳安柔、蘇芯緣、陳柏霖、陳一誠、 田曉雯、吳迎縈、林宥蓁、尹采媛、劉潔翎、陳佳縈、季昱 銘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劉潔翎、賴姮妤訴由雲林縣 警察局西螺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所犯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 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訴緝卷第41至43頁),經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意見後,本院裁定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證據名稱:  ㈠告訴人林艷廷:   ⒈111年12月24日警詢筆錄(警1244號卷第51至57頁)。   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興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244號卷第129至141頁)。  ㈡告訴人陳曲蓁:   ⒈112年1月20日警詢筆錄(警1244號卷第59至61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 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244號卷第145 至 155頁)。  ㈢告訴人吳安柔:   ⒈111年12月17日警詢筆錄(警1244號卷第63至69頁)。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244號卷第159 至161頁、165至169頁、173頁)。   ⒊匯款紀錄截圖(警1244號卷第175至177頁)。   ⒋手機通話紀錄截圖、與LINE暱稱「李佳明」之人對話紀錄( 警1244號卷第177至181頁)。  ㈣告訴人蘇芯緣:   ⒈111年12月17日警詢筆錄(警1244號卷第71至77頁)。   ⒉匯款紀錄截圖(警1244號卷第183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 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1244號卷第185 至 193頁)。  ㈤告訴人陳柏霖:   ⒈111年12月17日警詢筆錄(警1244號卷第79至83頁)。   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枕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 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244號卷 第197至201頁)。   ⒊手機通話紀錄截圖(警1244號卷第209至213頁)。   ⒋匯款紀錄截圖(警1244號卷第215頁)。  ㈥告訴人陳一誠:   ⒈111年12月17日警詢筆錄(警1244號卷第85至91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萬華分局龍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244號卷第221至235頁、第249頁 )。   ⒊匯款明細截圖(警1244號卷第243至245頁)。   ⒋與LINE暱稱「林專員」之人對話紀錄(警1244號卷第237至2 41頁)。  ㈦告訴人田曉雯:   ⒈111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警1244號卷第97至105頁)。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警1244號卷 第277、283、293頁)。  ㈧告訴人吳迎縈:   ⒈111年12月17日警詢筆錄(警1244號卷第107至111頁)。   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警1244 號卷第295頁、第301至309頁)。   ⒊手機通話紀錄、匯款紀錄截圖(警1244號卷第297頁)。  ㈨告訴人林宥蓁:   ⒈111年12月17日警詢筆錄(警1244號卷第93至95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林口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 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244 號卷第251至259頁)。   ⒊匯款紀錄截圖(警1244號卷第267頁)。   ⒋與LINE暱稱「線上客服」對話紀錄(警1244號卷第269至275 頁)。  ㈩告訴人尹采媛:   ⒈111年12月17日警詢筆錄(警1244號卷第113至115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簡便格式表、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警1244號卷第339至345 頁、第353至355頁)。   ⒊手機通話紀錄截圖(警1244號卷第357頁)。   ⒋與LINE暱稱「線上客服」對話紀錄3張(警1244號卷第359至 361頁)。   ⒌匯款紀錄截圖(警1244號卷第361至363頁)。  被害人賴姮妤:   ⒈112年2月23日警詢筆錄(警1428號卷第99至101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428 號卷第89至97頁、第107頁)。   ⒊匯款紀錄截圖(警1428號卷第105頁)。  告訴人劉潔翎:   ⒈112年2月23日警詢筆錄(警1428號卷第21至25頁、警0630 號卷第6至8頁)。   ⒉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子分駐所陳報單、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受理案件證明單(警1428號卷第19頁、第27至29頁、第 67至69頁、第75至77頁、第87頁)。   ⒊匯款紀錄截圖(警1428號卷第81頁)。   ⒋轉帳交易明細(警1428號卷第85頁)。  告訴人陳佳縈:   ⒈112年2月22日警詢筆錄(警0630號卷第37至38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屏東分局歸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0630號卷 第39至44頁)。   ⒊匯款紀錄截圖(警0630號卷第45頁)。   ⒋手機通話紀錄截圖(警0630號卷第46頁)。  被害人季昱銘:   ⒈112年2月23日警詢筆錄(警0630號卷第47至48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0630號卷第49、54、60頁 )。   ⒊匯款紀錄截圖(警0630號卷第63頁)。   ⒋手機通話紀錄截圖(警0630號卷第64頁)。  其它書證:   ⒈被告葉人傑111年12月17日於全家超商斗六鎮北門市提款之 監視器影像截圖10張、統一超商斗六詠順門市提款之監視 器影像截圖(警1244號卷第29至49頁)。   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1244號卷第1 19至127頁)。   ⒊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1244號卷 第157頁)。   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1244號 卷第195頁)。   ⒌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124 4號卷第219頁)。   ⒍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1244 號卷第311頁)。   ⒎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1428號卷 第15至17頁)。   ⒏被告葉子誠112年2月22日於合作金庫銀行斗六分行提款之 監視器影像截圖(警1428號卷第123至129頁)。   ⒐被告葉子誠112年2月22日於西螺鎮農會提款之監視器影像 截圖(警0630號卷第65頁)。   ⒑被告葉子誠112年2月22日於統一超商豆油門市提款之監視 器影像截圖(警0630號卷第66頁)。   ⒒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0630號 卷第70頁)。  被告筆錄:  ①被告葉子誠:   ⒈112年3月20日第一次警詢筆錄(警0630號卷第1至5頁)。   ⒉112年3月20日第二次警詢筆錄(警1428號卷第11至13頁) 。   ⒊112年7月14日偵訊筆錄(偵字第3700號卷第65至71頁)。   ⒋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筆錄。  ②被告陳怡如:   ⒈112年2月21日警詢筆錄(警1244號卷第15至17頁)。   ⒉112年6月29日偵訊筆錄(偵字第3439號卷第71至73頁)。   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筆錄。  ③被告葉仁傑:   ⒈112年2月1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1244號 卷第9至13頁、第19頁至23頁)。   ⒉112年5月29日具結之偵訊筆錄(偵字第3439號卷第41至44 頁)。   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筆錄。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三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雖於112年5月31日增 訂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 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但此修正與本案犯罪情 節無關,自應適用現行規定處罰。核被告三人就附表一各編 號所為、被告葉子誠就附表二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 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㈡被告三人於附表一、二各編號中對同一被害人匯入款項之多 次提款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 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 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 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本件被告三人雖未負責對附表一、二 各編號之被害人施以詐術,而由同詐欺集團其他成員為之, 但被告三人就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提款及上繳行為,實際 分擔詐欺犯罪之部分行為,即與同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之間, 各自分工擔任實施詐欺、居間聯繫、由自動櫃員機提款及上 繳款項等任務,各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 分犯罪行為,應認附表一各次被告三人與同集團其他成員間 、附表二各次被告葉子誠與「阿虎」及同集團其他成員間, 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三人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犯、被告葉子誠就附表二各編號 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均係以一行為觸 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另被告三人就附表一各編號 、被告葉子誠就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詐欺犯行,被害人與被害 情節各有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詐欺手段日趨集團化、組織化 、態樣繁多且分工細膩,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損失慘重, 被告三人年僅二三十歲,尚值青壯,竟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 ,卻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收水工作,詐騙多名被害人匯 款並輾轉轉交,造成多名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附表一被害 金額超過新台幣(下同)50萬元,附表二被害金額超過20萬 元,且製造金流斷點,致檢警難以追查詐欺集團其他上游成 員,所為實值非難。本院也考量被告三人犯後均坦承不諱( 一併審酌洗錢部分符合偵審自白減刑規定),被告三人與到 庭之兩位被害人林艷廷、尹采媛達成調解分期付款(被告葉 子誠、葉仁傑均尚未賠償,被告陳怡如則僅賠付第一期各1 千元),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葉子誠有多項施用毒品、 傷害、詐欺前科,自述為國中肄業、在工地工作,與配偶小 孩同住,被告陳怡如先前沒有犯罪紀錄,自述為高職畢業、 受雇清洗鞋子包包,與母親姐姐同住,被告葉仁傑先前沒有 犯罪紀錄,自述為高職肄業、擔任便利商店店員,獨自居住 (本院卷第268至27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 二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並依被告三人各自參與犯罪腳色 、罪責輕重定應執行刑如主文,以示懲儆。 四、沒收:   被告葉子誠自承就附表一犯行有領取報酬約5千元,就附表 二犯行有領取報酬2千元(本院卷第266頁、警1428卷第13頁 、警0630卷第4頁),而被告陳怡如、葉仁傑則自述附表一 犯行當天分別領取報酬5千元、7千元(本院卷第267頁、警1 244卷第12至13頁、偵3439卷第42頁),均屬其等各自之犯 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怡君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欣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經過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被告葉仁傑提領之地點、時間、金額 主文 1 林艷廷 (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旋轉拍賣」購物網站以使用者帳號「duckss00000000」張貼銷售IPAD平板電腦之資訊,嗣告訴人林艷廷於111年12月15日14時許瀏覽後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Annlala」)聯繫交易事宜,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先匯款再寄出商品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如右揭所示金錢,至右揭所示帳戶後,再由被告葉仁傑於右揭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右揭所示之金額。 ①111年12月17日16時43分、12,400元 張雅菁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12月17日16時49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統一超商詠順門市)。 ②111年12月17日16時50分許、7,000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統一超商詠順門市)。   葉子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陳怡如、葉仁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2 陳曲蓁 (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旋轉拍賣」購物網站以使用者帳號「@ruholmolla43529」張貼銷售IPAD平板電腦之資訊,告訴人陳曲蓁於111年12月17日14時許瀏覽後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交易事宜,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先匯款再寄出商品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如右揭所示金錢,至右揭所示帳戶後,再由被告葉仁傑於右揭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右揭所示之金額。 ①111年12月17日17時28分、14,000元 ①111年12月17日17時33分許、14,000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統一超商詠順門市)。 葉子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陳怡如、葉仁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3 吳安柔 (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7日15時34分許,佯稱「ONE BOY」客服人員與告訴人吳安柔聯繫,並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導致沒消費滿一定金額,會自動從其銀行帳戶扣款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如右揭所示金錢,至右揭所示帳戶後,再由被告葉仁傑於右揭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右揭所示之金額。 ①111年12月17日16時24分、49,985元 ②111年12月17日16時26分、31,985元 ③111年12月17日16時37分、9,999元 ④111年12月17日16時39分、5,995元 張雅菁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12月17日16時36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全家超商鎮北門市)。 ②111年12月17日16時37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全家超商鎮北門市) ③111年12月17日16時39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全家超商鎮北門市) ④111年12月17日16時40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全家超商鎮北門市)。 ⑤111年12月17日16時41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全家超商鎮北門市)。 ⑥111年12月17日16時42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全家超商鎮北門市)。 ⑦111年12月17日16時43分許、16,000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全家超商鎮北門市)。 葉子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陳怡如、葉仁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4 蘇芯緣 (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7日15時54分許,佯稱「TOYSELECT拓伊生活」賣場之客服人員與告訴人蘇芯緣聯繫,並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導致商品重複下單12個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如右揭所示金錢,至右揭所示帳戶後,再由被告葉仁傑於右揭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右揭所示之金額。 ①111年12月17日16時36分、7,123元 ②111年12月17日16時37分、3,123元 葉子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陳怡如、葉仁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5 陳柏霖 (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7日16時28分許,佯稱「未來實驗室」賣場客服人員與告訴人陳柏霖聯繫,並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導致將其設為經銷商,會定期自其銀行中自動扣款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 而依其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如右揭所示金錢,至右揭所示帳戶後,再由被告葉仁傑於右揭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右揭所示之金額。 ①111年12月17日17時25分、99,998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12月17日17時30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統一超商詠順門市)。 ②111年12月17日17時30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統一超商詠順門市)。 ③111年12月17日17時31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統一超商詠順門市)。 ④111年12月17日17時32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統一超商詠順門市)。 ⑤111年12月17日17時32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統一超商詠順門市)。 葉子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陳怡如、葉仁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6 陳一誠 (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7日17時許,佯稱「ONE BOY」賣場客服人員與告訴人陳一誠聯繫,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導致將其設為經銷商,需要取消訂單,不然會從銀行帳戶中自動扣款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如右揭所示金錢,至右揭所示帳戶後,再由被告葉仁傑於右揭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右揭所示之金額。 ①111年12月17日17時38分、13,985元 ②111年12月17日17時41分、7,088元 張雅菁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12月17日16時55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統一超商詠順門市)。 ②111年12月17日16時56分許、1萬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統一超商詠順門市)。 ③111年12月17日16時57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統一超商詠順門市)。 ④111年12月17日16時57分許、9,000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統一超商詠順門市)。 ⑤111年12月17日17時42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統一超商詠順門市)。 ⑥111年12月17日17時42分許、18,000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統一超商詠順門市)。 ⑦111年12月17日18時31分許、15,000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統一超商詠順門市)。 葉子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陳怡如、葉仁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7 田曉雯 (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7日16時39分許,佯稱台新商業銀行客服人員與告訴人田曉雯聯繫,稱要協助其取消網路消費重複下單的扣款,必須要配合其指示操作ATM機、網路轉帳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如右揭所示金錢,至右揭所示帳戶後,再由被告葉仁傑於右揭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右揭所示之金額。 ①111年12月17日16時49分、29,985元 ②111年12月17日16時55分、28,989元 葉子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陳怡如、葉仁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8 吳迎縈 (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7日16時45分許,佯稱「TOYSELECT拓伊生活」賣場之客服人員與告訴人吳迎縈聯繫,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導致將其設定為批發商,會連續扣款12次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如右揭所示金錢,至右揭所示帳戶後,再由被告葉仁傑於右揭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右揭所示之金額。 ①111年12月17日17時39分、17,050元 葉子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陳怡如、葉仁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9 林宥蓁 (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7日18時許,與告訴人林宥蓁聯繫,稱要協助其恢復遭停權之旋轉拍賣帳戶,須配合其設定金流,需要網路轉帳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如右揭所示金錢,至右揭所示帳戶後,再由被告葉仁傑於右揭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右揭所示之金額。 ①111年12月17日18時27分、14,989元 葉子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陳怡如、葉仁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②111年12月17日18時23分、37,015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12月17日18時01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統一超商詠順門市)。 ②111年12月17日18時02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統一超商詠順門市)。 ③111年12月17日18時08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統一超商詠順門市)。 ④111年12月17日18時09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統一超商詠順門市)。 ⑤111年12月17日18時10分許、8000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統一超商詠順門市)。 ⑥111年12月17日18時24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統一超商詠順門市)。 ⑦111年12月17日18時25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統一超商詠順門市)。 ⑧111年12月17日18時26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統一超商詠順門市)。 ⑨111年12月17日18時26分許、2,000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統一超商詠順門市)。 10 尹采媛 某詐欺集團於111年12月17日17時22分許,佯稱「TOYSELECT拓伊生活」賣場客服人員與被害人尹采媛聯繫,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誤設定為購買整個商城商品,今天就會扣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如右揭所示金錢,至右揭所示帳戶後,再由被告葉仁傑於右揭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右揭所示之金額。 ①111年12月17日17時59分、29,985元 ②111年12月17日18時05分、25,985元 ③111年12月17日18時08分、1,985元 葉子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陳怡如、葉仁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所施用之詐術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被告葉子誠提領之時間、金額、地點 主文 1 賴姮妤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2日19時05分許,佯稱「癌症基金會」之客服人員與被害人賴姮妤聯繫,稱誤設被害人捐款方式且須重設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如右揭所示金錢,至右揭所示帳戶後,再由被告葉子誠於右揭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右揭所示之金額。 ①112年2月22日19時41分、  13,985元 VI VAN HOANG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2月22日19時48分許、3萬元(雲林縣○○市○○路000號合作金庫)。 ②112年2月22日19時50分許、3萬元(雲林縣○○市○○路000號合作金庫)。 ③112年2月22日19時51分許、4,000元(雲林縣○○市○○路000號合作金庫)。 ④112年2月22日20時10分許、3萬元(雲林縣○○市○○路000號合作金庫)。 ⑤112年2月22日20時11分許、3萬元(雲林縣○○市○○路000號合作金庫)。 ⑥112年2月22日20時12分許、25,000元(雲林縣○○市○○路000號合作金庫)。 ⑦112年2月22日20時16分許、900元(雲林縣○○市○○路000號合作金庫)。 葉子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2 劉潔翎(提告)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2日19時03分許,佯稱「HOPE財團法人癌症基金會」客服人員與告訴人劉潔翎聯繫,稱誤將告訴人定期捐款額度提高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如右揭所示金錢,至右揭所示帳戶後,再由被告葉子誠於右揭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右揭所示之金額。 ①112年2月22日19時36分、  49,989元 ②112年2月22日20時05分、  49,985元 ③112年2月22日20時08分、  35,985元 葉子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④112年2月22日21時25分、  29,989元 ⑤112年2月22日21時28分、  18,989元 阮文玲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2月22日21時31分許、2萬元(雲林縣○○鎮○○路0號西螺鎮農會)。 ②112年2月22日21時32分許、2萬元(雲林縣○○鎮○○路0號西螺鎮農會)。 ③112年2月22日21時32分許、8,000元(雲林縣○○鎮○○路0號西螺鎮農會)。 ④112年2月22日21時38分許、7,000元(雲林縣○○鎮○○路0號西螺鎮農會)。 ⑤112年2月22日21時54分許、2萬元(雲林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豆油門市)。 ⑥112年2月22日21時56分許、5,000元(雲林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豆油門市)。 3 陳佳縈(提告)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2日21時35分許,佯稱「magichour」客服人員與告訴人陳佳縈聯繫,佯稱誤將告訴人電影票訂單設定錯誤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如右揭所示金錢,至右揭所示帳戶後,再由被告葉子誠於右揭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右揭所示之金額。 ①112年2月22日21時35分、  6,123元 葉子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4 季昱銘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2日19時44分許,佯稱「癌症基金會」客服人員與被害人季昱銘聯繫,佯稱誤將被害人設定為每月扣款之捐款用戶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如右揭所示金錢,至右揭所示帳戶後,再由被告葉子誠於右揭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右揭所示之金額。 ①112年2月22日21時44分、  26,027元 葉子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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