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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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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飛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捌包(含包裝袋捌 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飛達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 觀察、勒戒後,業於民國112年10月6日執行完畢,並由臺灣 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 緝字第240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2、23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業於 112年10月6日執行完畢,並由雲林地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 度毒偵緝字第240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2、23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偵查卷宗在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物品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1年7月15日草療鑑字第 1110700109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見毒偵773號卷第74至75 頁),自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以,聲請人本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甲基安非他 命之包裝袋8只,因與毒品難以完全分離,亦無析離之實益 與必要,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依同規定併予沒收銷燬。至送 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孟宇 得抗告。 附表:扣案物品明細。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扣案物品重量 鑑定結果 鑑定文書 1 晶體1包 送驗淨重0.2024公克,驗餘淨重0.1904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7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109號鑑驗書 2 晶體1包 送驗淨重0.3848公克,驗餘淨重0.3727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 晶體1包 送驗淨重0.1618公克,驗餘淨重0.1475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4 晶體1包 送驗淨重0.1682公克,驗餘淨重0.1611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 晶體1包 送驗淨重0.3378公克,驗餘淨重0.3319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6 晶體1包 送驗淨重0.1567公克,驗餘淨重0.1459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7 晶體1包 送驗淨重0.3412公克,驗餘淨重0.3276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8 晶體1包 送驗淨重0.3291公克,驗餘淨重0.3162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忠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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