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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偽造文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59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59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APAR MURAT (土耳其籍) 選任辯護人 鄧羽秢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易字第5 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CAPAR MURAT自民國113年2月6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 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 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 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 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 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 之2第1項、第93條之3第2項中段各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CAPAR MURAT涉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事項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雖否認犯嫌,但依檢察官 提出之證據,仍可認定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被 告為外籍人士,且表示再來因為停留簽證問題,會先出境我 國再入境等語(見本院卷第230頁),惟被告面臨可能之刑 事責任,出境後是否會再入境我國,非無疑問,又被告於我 國之居所於短期間亦有所變動(見本院卷第141、188頁), 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參以檢察官、被告及辯護 人對於是否限制出境、出海均表示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 第230至231頁),衡以限制出境、出海造成被告人身自由不 便之程度,與限制所欲達成保全本案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 行之公益目的,尚非不合比例之限制手段,為確保日後審理 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本院認有對被告逕行限制出境、出 海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3年2月6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並通知執行機關即內政部移民署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 分署執行之。 三、本院雖未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3項但書之規定,於當庭 訊問被告時付與被告限制出境、出海之書面,但本院於裁定 後將以電話聯繫被告及辯護人,應無礙被告獲得及時有效救 濟之機會,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第2項中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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