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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7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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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74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勝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雅琳 被 告 陳勝騰 陳洺儀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6130、91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勝騰為冠圻工程行之負責人,於民國 111年7月至同年00月間承攬謝依伶(所涉過失傷害部分,另 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有之雲林縣 ○○市○○路0○0號房屋浴室修繕工程。被告陳勝騰並僱請被告 陳俊勝、陳洺儀分別協助前開工程收尾作業及現場安全管控 事宜。於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30分許,被告陳俊勝受被告 陳勝騰指示自上址3樓陽臺處操作吊具,欲將鐵梯吊掛至上 址1樓處交由被告陳洺儀鬆綁時,因吊具操作不慎致鋼索滑 落,鐵梯遂自上址3樓處墜落,適有告訴人呂政時步行經過 上址1樓前,遂遭墜落之鐵梯砸中,致告訴人受有左手第五 掌骨折、頭部外傷併腦震盪、前額頭撕裂傷(10公分)、左上 肢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3人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 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 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於本院與被告達成 和解並撤回告訴,有本院112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165號調解 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彥儒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怡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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