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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70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勝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字第2697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所 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7宣告刑欄「併科罰金新臺幣40, 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原裁定附表編號7所示受刑人張勝國所犯之非法持有 子彈罪,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 附表編號7宣告刑欄「併科罰金新臺幣40,000元」之記載顯 屬誤寫,惟此部分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裁定本旨,爰 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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