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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94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祥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字第3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祥凱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祥凱因妨害秩序案件,先後經法院 判決確定如附件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 ,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 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 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 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二裁判以上數罪 ,應併合處罰者,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 部執行完畢,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至於該數罪中之部分罪刑,業已執行完畢,係檢察官指揮 執行時,應如何扣抵之問題,自與定應執行刑無涉(最高法 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46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件 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2罪定其應執行 之刑,自屬於法有據。又受刑人所犯如附件編號1所示之罪 固已執行完畢,有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按,然依前揭說明,仍 得與附件編號2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茲據檢察官聲 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 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2罪之不法與罪責程度、罪質相 似、犯罪時間均為民國109年、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 與傾向;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暨參考受刑 人之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件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 完畢,本院仍應依法就受刑人判決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定其應 執行刑,僅於檢察官指揮執行時,再就上開形式上已執行部 分予以折抵,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俊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附件:受刑人廖祥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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