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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詐欺(少連偵)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3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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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42號 112年度訴字第33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岳峰 劉秉宥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振名律師 鄭瑋哲律師 王君毓律師 被 告 許紜涵 居嘉義市○區○○路○段0000號(指定送達地址) 林翠鳳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黃昱銘律師 被 告 徐 鏞 劉坤忠 蔡奇軒 住嘉義縣○○市○○里○○路○段000巷0號0樓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施驊陞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編號①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 表編號②所載。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案亦已審判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 少連偵字第71號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部分,本件原判決之原 本及其正本漏未記載,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及漏載,惟 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 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原判決記載① 應補充更正之內容② 案由欄 追加起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71號) 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111年度少連偵字第71號) 理由欄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程序法),判決如主文。 四、至檢察官以111年度少連偵字第71號請求併案意旨所載事實,經查與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部分同一,本院自得審理,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程序法),判決如主文。  檢察官執行職務欄 本案經檢察官李松諺提起公訴,檢察官羅袖菁到庭執行職務。 本案經檢察官李松諺提起公訴,檢察官甲○○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檢察官羅袖菁到庭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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